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常见问题(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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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相关业务问题解析
1.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商品,由于特殊原因如何申请延期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答:在60天之内向主管退税局提供延期办理代理出口证明的书面合理理由,经主管局批准,可以延期30天。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小心将外贸企业主管局出具的《代理出口证明》丢失了,如何来补办呀?
答:由生产企业先向其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出口《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然后由外贸企业持生产企业主管退税管理部门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及下列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既有自营又有代理业务出口单位应如何进行分割?
答:外贸企业在经营中,如果出现同一报关单上的出口货物既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又有代理出口或不同委托企业的货物拼装出口的情况,外贸企业在申请办理免税证明时,应根据情况增加所提供复印件的数量,涉及几户企业,提供几户复印件。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在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上分别签注代理出口数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同时在复印件(或原件及复印件)上盖“已办理代理出口证明”专用章。外贸企业和委托企业分别凭原件和复印件办理退税申请。
4.外贸企业出口是“免、退”还是“免、抵、退”政策?
答:享受“免、退”政策,“免”是指免出口环节的销项税额,“退”是指按规定的退税率退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
5.外贸出口企业内外销,会计上需要分开核算么?
答:对,需要分开核算。
6.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也是开票之日起90日内么?
答:不是,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7.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对进项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和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办理退税的票据。如果取得普通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出口是免税不退税的。如果未取得发票需要视同内销征税,不享受出口“免、退”政策。
8.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从小规模企业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票面税率一般是4%或6%,退税率怎么确认?
答:根据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规定:票面上的征收率是4%的话就按4%计算退税。票面上的征收率是6%的话,分两种情况办理退税:<1>退税率低于6%的,如农产品按5%计算退税;<2>退税率高于6%的按6%计算退税。
9.外贸企业购入一批货物,如果本次只部分出口,另一部分以后是出口还是内销还不确定,专用发票本次办理退税用了,以后再出口需要办理退税,或内销需要抵扣怎么办?
答:一笔进项发票其中部分出口的处理:
如果剩余部分也出口,并且两批在同一退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则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剩余部分确认内销,出口与内销同时进行,则内销部分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
如果不确认剩余部分出口还是内销,需要先办理“分批单”,如果后来出口了,则凭“分批单”办理退税;如果后来内销了,则退回“分批单”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
10.我们是外贸企业一般都是购入货物直接出口,现在发生一笔业务,我们购入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后再出口,退税时进项发票即有材料发票又有加工费发票,怎么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9]101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货物出口,原材料按原材料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加工费按成品退税率计算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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