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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1994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外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货物;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七、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二)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八、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九、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十、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执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十一、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见附件一)。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办法下达后30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十二、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 ,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十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十四、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需提供以下凭证: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需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需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三)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四)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

  十五、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

  外销发票必需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十六、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十七、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十八、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3.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需提供专用税票;(生产企业中标的,应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免征)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5.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需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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