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口岸通关实务 |
一、进口估价 西班牙海关估价有5种方法,依次采用: 1.指明海关估价系指成交价,即外国进口商实际支付或应支付商品的价格加上某些成本或费用。 2.相同产品成交价。 3.同类产品成交价。 4.演绎法,即零售价减关税、税收和佣金。 5.估算价,即按生产成本、利润和其他费用算出。西班牙海关还规定可按FOB价或CIF价金额确定海关估价。西班牙关税税款用西班牙货币比塞塔支付,所使用的汇率由海关在清关日宣布。对不按规定如实申报货价者,海关将予以惩罚,按税额5%课以罚金,同时收取总税额5%的处罚手续费。
二、进口单证 1.商业发票: 须有详细的商业发票一式两份(西班牙文或英文),还应给进口商、货运商、银行和出口商复印件,以便存档。应写明净价而不是带回扣的标价,以避免按标价支付进口关税。同级不同产品价格可合并计算,不必分列。不需要有商会证明和领事认证,除非发票包含产地声明或进口商要求发票具有法律资格。 2.产地证书: 需一式三份,可用英文,但最好用西班牙文,涂改、添字或字迹不清者无效。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出口商名称及详细地址、船名、受托人姓名、地址、实际买主姓名、地址(注明最终受托人)、货物包装件数、种数(桶、箱等)、唛头、毛净重(公斤)、物品专用名称及详细构成、出口商签字等。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6个月内有效,海关总监可分案展期。经由第三国出口到西班牙的产品,可由西班牙在该国的商会、商务处或领事官员签发产地证书。无上述机构时,海关总监可授权某个国外机构签。通过设在第三国仓库、加那利群岛自由港或休达和梅利利亚的自由贸易区的仓库而进入西班牙的货物须出具海关证明,表明原始单据已出示过。
三、入境、过境、仓储和运输 1.入境: 须雇请一名海关代理或经纪人给货物结关。装运单据须写清应报货物的确切税目。货物抵西班牙后,须凭提单领取。货物在结关前可在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存放60天。过期后如不出口或存放在商业仓库,将被视为遗弃,可由海关出售。 2.过境: 过境包括经西班牙运往国外目的地的货物;在海关监督下运往仓库或运往西班牙内地海关申报的货物;从仓库提取,在西班牙其他海关申报,运往边境海关再出口的商品以及2个仓库间陆还的商品。如海运过境的货物已经船舶申报,则无需进一步向海关申报,原因是不在海关卸货。 3.仓储: (1)海关仓储:货物可在海关仓库存放4个月。存放期间可部分整件提取,期满不提取者,按报废处理; (2)商业性存放:经海关允许,商品可存放,重新包装,并小批量地作为样品运出。商业性存放的货物可自由出售。货物可存放4年,可再出口,可转至另一个商业性存放地点,可供当地消费,也可作沿海贸易,运至西班牙另一海关区; (3)自由存放:是指主要港区中划出的一块区域,由某个特许公司在海关监督下经营。可以不缴关税或其他指税自由存放货物,但最长不得超过4年。 4.运输: 中国的进出口货物运往西班牙一般走地中海航线。中国出口货船的直达港是巴塞罗那,转船或再转船港口是毕尔巴鄂、马拉加、巴伦西亚和维哥。
四、自由港及其管理制度 西班牙设有4个自由港,它们是加那利群岛的拉斯帕尔马斯、特纳里夫圣克鲁斯、塞伊塔和北非海岸的梅利亚。自由贸易区设在巴塞罗斯、加的斯和维哥。自由港内的货物凭许可证进出,港内免征关税,但征营业税。外国货物由西班牙的其他地区运入自由港,须支付所有有关指税。货物可在海关仓库存放60天不结关,作“过境”处理。在港内允许的业务有储存、再包装、小包装、拼配以及在不改变货物基本性质的情况下,增加货物价值的所有其他业务。此外,还可以从事咖啡、可可脱壳、烘烤、洗手、榨油等项特定的业务。 在自由贸易区内,非永久性禁止进口的外国货物可以免税进入,但如果货物运出自由贸易区在西班牙境内消费,则须缴税。区内允许进行的业务包括:商品整理、包装、拼配、加工、展览、样品宣传、贴标签、销售、拍卖、将散装变成商业性包装等。非供制造用的商品储存最长不得超过6年,但经海关允许也可以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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