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口岸通关实务指南 |
奥地利口岸通关实务指南
一、进口单证 1.商业发票 报关单必须附2份商业发票。发票的内容应包括: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货运的详细说明,包括特别标记、包裹号码、价值、原产地和生产国以及便于办理海关提货的其他说明。对进口的纺织品,诸如织物的型号、宽度和重量的特别说明必须包括在发票内。 2.原产地证书 产地证书必须由发货人签字,由得到承认的商会证明,1份留作公证用,2份退回。产地证书必须在货物通关时在奥地利进口商手中,必须表有货物的标记、编号、重量和价值。 3.提单 通常发货人的姓名、收货人的姓名及地址、目的港、货物名称、运费和其他费用、全套提单的份数、正式的船运方收货的日期和签名等,提单必须与发票和包裹所列说明相符。空运货物须交空运提单。
二、进口报关 所有从国外运到奥地利的货物必须向距过境地点最近的海关呈验。进口或过境货物的托运人应在托运单证或路单上填写托运人申报单。报关负责人,指有权处理货物、保管货物或呈验托运单证和其它足以证明货物所有权的人,报关负责可通过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海关申请结关。根据联邦法的规定,申报单内容应包括:报关方式、托运及收货负责人姓名和地址、包装件数和种类、货物的到达国等。还有按商业习惯和税则目录中所用的品名、计税标准及必需的资料,以及其它报关所需资料。书面报单必须签名并写明日期。用信息处理设备填写的报单,可以不用签字,由海关接收。但负责人应向海关声明,所报内容由他承担责任,在报单上应有报单填写人的代码。报关负责人在报关时须呈交货物进口许可证、商业发票、成交文件、传票等结关所需的各种证件。上述单证需要时另交德文译本。若海关拒收报单,所报货物必须复运出口,或存入海关仓库。其费用及风险由报关负责人自行承担,或在负责人保证遵守海关规章的情况下,由海关继续监管。
三、关税缴纳 货物报关时应纳的关税及捐税,须按海关特定的结关办法缴纳,必须出具保证函。货物申报人得用下列三种方法之一,向海关提供应缴税款的保证:1、现款押金;2、由有信誉的奥地利银行以保证书形式提供担保。奥地利大部分商品适用从价税,其中工业品可免税或减税进口,其条件是这些产品为奥地利本国不生产或制造业品的进口需征收17%--25%的关税。
四、自由贸易区及其管理 奥地利是一个没有直接出海口的内陆国家,但它距亚德里亚海的里雅斯特港和里耶卡港均只有100余公里,有干线铁路相通;横贯东北全境的多瑙河把林茨和维也纳两个河港与黑海连接到一起。奥地利在林茨港、格拉茨、索尔巴德.霍尔和维也纳棗弗洛伊德设立了四个自由贸易区。其中,林茨和维也纳棗弗洛伊德具有船舶直接驰入港口的便利条件。国外货物可以在这些贸易区内转运、存放、加工、制造或包装而无须付任何税款。进口商可以选择在货物从国外运入自由贸易区内后纳税,也可以在货物从自由区运入关境时纳税。在自由区内用国内和国外零配件生产的商品运入关境时,国外配件需征收税款。但是运入自由区内供消费和外国消费品或在自由区内使用的资本入关境时必须缴付关税。
五、再出口和特别监管 奥地利允许海关保税手续后再出口的商品暂时入境。这些商品可从国外直接入境,也可按海关过境程序或从海关仓库、自由区直接入境。外国货物在结关后3年内由奥地利海关区域内再出口到供货者那里,其已付进出口税的,有权需要退回,但进口商必须提出退税申请。奥地利海关给予进口商以某种特别便利,如准许免税进口原料经加工后再出口,对这类企业实行特别监管。执行特别监管的海关关员有以下权力:1、有权要求受惠商行作出适当安排,使海关能切实管理受惠货物及其制成品的购入、加工、出售及储存;2、在工作时间内可以无须出示特别证件进入库房和车间留驻察看,或检查根据总关指令所立的帐册及特别营业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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