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的主要内容 |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2、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正确;
3、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是否按财税字[1997]50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手续;有无企业自行“免、抵”税款的情报;出口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计算并处理“不予低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
4、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税缴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低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5、有无非指定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问题;
6、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7、有无超计划办理出口卷烟免税问题;
8、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或抵扣税款;
9、出口企业是否按期结汇,远期结汇,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10、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查,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应予以扣回;
11、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问题;
1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
13、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他需要重点清算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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