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布展施工管理规定 |
附件4-1 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布展施工管理规定
为全面提高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的布展和服务水平,完善和规范布展施工管理工作,现制订如下规定: 一、标准展位装搭和特别装修布展 广交会展位布展分为标准展位(以下简称标摊)装搭和特别装修布展(以下简称特装)两种。 (一)标摊装搭是使用统一材料,按规定的标摊模式统一进行的展位搭建。标摊的搭建及展具配置工作由外贸中心展会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负责;相应的水电安装工作由外贸中心技术保障部(以下简称技保部)负责。 (二)特装布展是指: 1、广交会指定的重点布展区域的总体布展(第92届广交会特指两期的1—10号馆和12、14号馆的一楼,及第二期的20号馆二楼); 2、同一参展企业两个以上位置相连的标准展位(非标准展位及洽谈厅展位须4个相连)不采用标摊装搭的模式,而是申请预留空地,委托交易团或商会审查认定的布展施工单位进行的木型装修布展或使用其他与大会标摊装搭材料不同的制式材料进行的复杂装修布展。 (三)广交会不接受2个以下(不含2个)位置相连的标准展位的特装申请。 二、布展单位 (一)广交会指定服务部为主场标摊搭建单位,其布展行为同样受本规定约束。 (二)广交会仅允许通过交易团或商会审查认定并正式书面向广交会推荐的布展施工单位进场承接特装布展。 三、特装布展的初审管理 根据“谁分配、谁招展、谁负责”的原则,广交会分配性展位特装布展初审管理统一由相关的交易团负责,招展性与保证性以及洽谈厅展位特装布展初审管理统一由相关的商会负责。 特装布展初审管理工作包括: 1、对其负责展位部分的参展企业所选择的布展施工单位进行审查认定,并向通过审查认定的布展单位出具致外贸中心的正式推荐信(详见附件4-2) 2、审查认定至少须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须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具备从事室内装修工程资格。 (2)具备一支专业的技术队伍,有固定的从事展览工程业务的人员。确保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在大会规定的筹展期、撤展期内完成各项布展、撤展工作,不提前进场与滞后完工。 (3)熟悉并严格遵守《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布展施工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规定》、《用电安全规定》,服从广交会管理。 3、交易团、商会须根据本规定,对其通过认定的布展施工单位予以规范约束,并负有相应责任。 四、特装布展申请 需特装布展的参展企业,须通过本款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归口至所属交易团或商会向广交会报图,特装布展展位的审图工作由外贸中心广交会审图组(以下简称审图组)负责,审图组只接受经过交易团或商会初审后的图纸(交易团、商会初审图纸意见表见附件4-3.1,4-3.2)。所有特装图纸须经过审图组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广交会的特装报图及施工管理请参看附件4-4《报图及施工管理流程图》。 五、特装布展的申报和办理 (一)特装布展应根据有关商会的展区布展方案要求,在外贸中心的总体协调和指导下进行布展。有关商会的展区布展方案要求每届春交会于1(7)月31日前送达各交易团,并同时在广交会网站上公布。 (二)特装图纸由各有关交易团、商会统一收齐初审后于3(9)月15日前寄至审图组。鉴于审图须图表清晰,不接受传真图纸。申报特装应报送以下资料: 1、特装图纸,包括: (1)设计方案的立体彩色效果图(样板见4-5); (2)设计方案的平面图、立面图(包括详细尺寸和材料说明)(样板见4-5); (3)有关用电资料(包括电气结线图、电气分布图、开关规格及线径大小等所使用材料说明、用电负荷等)(样板见4-5); (4)材料报送单位和施工单位联系人、联系方法的详细资料; (5)所有设计图纸和文字说明须使用A4规格。(不接受传真) 2、特装布展施工单位推荐信(见附件4-2)。 3、交易团或商会初审图纸意见表(见附件4-3)。 4、消防安全责任书(见附件4-6)。 (三)审图组在收到交易团和商会报送的资料后,负责进行复审;复审后,资料送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审批。如报送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由审图组将审核意见通知有关交易团或商会,交易团和商会负责通知布展单位按整改要求5日内重新报审,最终报审时间为3(9)月30日,逾期未能通过消防审批的,不得进场施工。图纸经过消防安全审批的布展单位,在筹展期间可直接到序幕大厅现场一条龙服务点(10月18-23日到交易大厦8楼)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布展单位进场施工前须办理的手续 1、须凭交易团或商会的推荐信(副本亦可)到审图组领取“展位装修消防报建的批复”; 2、交纳有关施工管理费、电费(费用标准见附件4-7); 3、提交布展人员名单(从事技术工作的要同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格证件复印件,如电工资格证复印件等)和施工所用工具清单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场施工。 (五)在3(9)月15日前报送图纸的特装布展展位(含洽谈厅展位),审图组在向交易团和商会发出审核意见时,出具退还道具配置费的证明,由交易团转交参展企业。该费在结算时统一退还交易团,参展企业可凭审图组证明向所属交易团查询并领取。 六、特装布展要求 (一)所有特装布展展位的设计与布展,其垂直正投影不得超出预留空地的范围; (二)如交易团和商会先以传真或其它方式书面通知审图组为参展企业展位预留空地的,须在通知预留空地后7日内将所有报图资料补充齐全,否则仍视作企业未报审图纸处理。 (三)布展单位对所有已通过审批确定的报审内容,一律不得自行更改;如确需更改的,须经审图组审批。对擅自更改的,广交会有权不予供电,并给予警告直至处罚。 (四)布展单位施工时须将施工许可证挂放在展位醒目位置。施工须严格按图进行,不得超出施工许可证规定范围,并随时接受大会现场服务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一经发现布展单位超出规定范围施工,现场服务办公室可口头警告直至取消其施工许可证,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布展单位负责。 (五)布展单位不得在现场使用切割机、电锯,不得在现场喷漆。 (六)特装展位的维护工作由该布展单位负责,相关的交易团和商会负责监管。 (七)由广交会招标布展的展区,布展事宜在标书中另有规定的,以标书具体规定为准。 (八)3(9)月15日后,一律不接受当届特装申请。 七、标摊装搭的申报及办理 (一)广交会各展区均设指定的标准展具配置模式(参见附件4-8)。参展单位可于3(9)月15日前将自行设计的改装方案(仅限于修改标摊内部配置或拆除隔板)由交易团和商会统一汇总报审图组,逾期申报不予接受,一律按广交会指定模式搭建。 (二)对广交会统一搭建的展位、配置的展具,各参展企业和布展单位一律不得拆装改动,否则,广交会有权强制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及后果全部由参展企业自行承担。 八、布展工作须知 (一)所有布展须符合《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防火规定》(见本《手册》第九章)的要求。 (二)所有参展、布展单位未经审图组确认同意,进场时一律不准带展具进馆布展,撤展时不能带展具出馆。 (三)严禁锯裁展馆的展材、展板或在展材、展板上油漆、打钉、开洞。 (四)展位楣板文字(参展企业名称)经商会核对,由广交会统一制作,参展企业未经所属商会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更改,可在筹展期内到序幕大厅现场一条龙服务点按楣板制作和修改的有关规定进行。更改楣板文字的程序具体按第四章第十一条《楣板文字制作与修改》办理。 (五)所有用电须符合《用电安全规定》(见第九章“安全管理规定之三”)的要求。严禁参展单位私接电源线或增加照明灯具,如有需要,可到现场一条龙服务点按章缴费办理手续。 (六)不得在展厅人行通道、楼梯路口、电梯门前、消防设施点、空调机回风口等地段随意乱摆、乱挂、乱钉各类展样品、宣传品或其它标志;不得使用双面及单面胶等粘贴材料在展馆通道的柱子上粘贴任何物件。 (七)不得在展馆天面上打钉或利用天面管线悬吊展架、灯箱及各类装饰物件。 (八)展样品拆箱后,包装箱、碎纸、泡沫、木屑等易燃包装物须及时清出,不得在展位背板后存放包装箱等杂物。 (九)展馆内布展须注意的空间参数:展馆内装饰、布展,装搭物最高上限为距天花面80cm;设备层面50cm,悬空装搭物最低下限为距地面2.5m。 (十)展馆内严禁吸烟。 (十一)第一期在4(10)月13日20:00后,不得有未布展的空展位;4(10)月20日下午18:00前不得撤展。第二期在4(10)月24日12:00后,不得有未布展的空展位;4(10)月30日下午18:00前不得撤展。 九、监管机构 广交会现场服务办公室为广交会布展施工的监管机构,对参展单位、施工单位的布展施工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并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十、违规处罚 凡在布展施工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一律按照本《手册》第十一章《违规处罚条例》进行相应的处罚。 十一、本规定从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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