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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4/11/27 21:4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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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法院调查发现,科技公司在运单上将保价勾选为否,且运单托运人签字栏以红色黑体字特别提示注明:托运人没给货物保价的,货物破损、丢失按运费的2至3倍赔偿。科技公司员工已签字确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解除的对象为权利义务尚存之合同,其效果在于使合同权利义务提前消灭。由于运输合同属于即时履行的合同,在托运物已经灭失的情况下,运输合同已无可履行内容。科技公司要求行使合同解除权,已丧失其行权对象,遂驳回原告要求解除运输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因物流公司丢失货物构成违约,法院判令物流公司按照运单约定给予某科技公司运费3倍即60元的赔偿。判决后,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物流运输的两个常见问题:
一是运输合同的解除问题。在运输合同中,因运输标的物消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就此终止。因此科技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二是保价条款的适用问题。本案中物流公司在运单上对保价条款以醒目字体标注,且某科技公司业务员已经在保价条款提示处签字确认,应认为物流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保价条款应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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