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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更多相关保险服务内容,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江先生 0755-13509698860 QQ:76776826 本产品网址:http://www.vooec.com/sjshow_4684492/ 手机版网址:http://m.vooec.com/trade_4684492.html 产品名称:雇主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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