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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省级财政设立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经批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节能降耗工作,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及循环经济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国家奖励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分配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专家评审等竞争性安排方式,选择引导性强、辐射范围大、示范效应好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三)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领域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支持实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节能领域。 (四)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项目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为基本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下达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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