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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11/25 14: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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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条例》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 (1)、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同时注册,但不得使用英文与中文组合而成的名称 (2)、公司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结尾,中文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
如公司名称包含以下的字及词,必须先获得行政长官同意才可使用: (01)Building society (02)Chamber of commerce (03)Cooperative (04)Kaifong (05)Mass transit (06)Underground railway (07)Municipal (08)Tourist association (09)Trustee (10)Savings (11)市政 (12)地下铁路 (13)地铁 (14)合作 (15)受托 (16)建屋合作社 (17)受托人 (18)商会 (19)信托 (20)旅游协会 (21)街坊 (22)总商会 (23)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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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司:江东区彩虹北路48号波特曼大厦10层 电话:0574-87729255 传真:0574-87729216 电子邮箱:fan@rf.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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