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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人才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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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毅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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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12/29 1:01:00
 
惠州市兰毅实业有限公司 “未认证”表示未核实营业执照
  电  话: 86-0752-3229289
传  真: 86-0752-3229289
手  机: 13075283388
邮  编: www.lanyisy.com
地  址: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镇白云山村路口
网  址: http://lanyisy.cn.vooec.com
公司名称:惠州市兰毅实业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彭毅 先生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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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人才租赁 详细说明
  电话:13075283388,联系人:彭先生,惠州市兰毅实业有限公司。
一、服务形式
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经雇佣的员工,将雇主身份转移至该公司,企业支付员工租赁费用,该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企业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
二、人才租赁目标
1、减少企业固定员工:租赁员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隶属、雇佣关系发生改变,事实上企业的固定员工减少了。
2、人事管理便捷:派遣人员的人事工作由该公司负责完成,企业设置专门的人员和机构。企业使用派遣人员,只是作出相关管理规定,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合同到期,企业只考虑与该公司续签与否,企业可根据业务变化,灵活增减工作人员。
3增强企业在面临风险时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减少劳动纠纷: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企业与该公司签订用人协议,该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企业与派遣人员是有偿使用关系,企业可避免与派遣人员在人事(劳动)关系上的纠纷。
三、人才租赁主要服务内容
1、 员工工资、奖金的统计、发放:为租赁员工建立个人工资帐户,代企业为租赁员工办理工资、奖金发放等工作。
2、 代缴各类保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企业为租赁员工办理缴纳社保、医保、各类商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工作。
3、 医疗保险的办理与意外伤害的理赔:代企业为租赁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的理赔工作。
4、 定期组织员工体检:根据企业的情况和要求,定期组织租赁员工进行体检。
5、 提供劳动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为企业提供人事、劳动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 配合企业实施派遣员工培训:配合企业作好租赁员工工作期间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的组织和安排工作。
7、 在员工中开展企业文化:根据企业的特点,在租赁员工中开展和实施企业文化,组织安排租赁员工的娱乐活动,建立租赁员工间良好的工作关系,加强租赁员工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四、人才租赁服务流程
1. 与企业敲定详尽的租赁服务方案。
2. 与企业签订租赁服务协议。
3. 办理租赁人员的录用派遣手续。
4. 对派遣员工实施日常管理
5. 及时与企业沟通,加强和改进对派遣员工的管理工作。
人才租赁法律法规:
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审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摘录第五章第二节 劳务派遣(人才租赁,以下称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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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惠州人才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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