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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的#新注意事宜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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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11/3 15: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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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86-0551-68121666 |
传 真: |
86-0551-68121666 |
手 机: |
15263524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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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写字楼1308 |
网 址: |
http://ahhjxzs.cn.vooec.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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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北京市惠佳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联 系 人:汪长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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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购房合同附件三 现在适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是对装饰、装修标准的约定。当您在签订该文件时会发现,附件三中只简单地约定了几种项目名称,如“外墙、 内墙、卫生间 ”等等,关于细节内容全部空白。这远远无法适应精装修的复杂性和细致性。因此,购房者应就所购房屋(室内及室外)的所有装修项目名称、装饰材料的品牌、颜色、规格、位置、施工工艺等给予详细而明确的记载。如果开发商有样板间或其他样品的,可以对其进行拍照,作为合同的其他附件。 2。 细化违约责任 这一点在购买毛坯房时显得不太重要,但是对于精装修的商品房显得尤为实际。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对违反合同附件三的处理方法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一种是空白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果您在购房时选择了第一种方式,那么在完成第一点注意事项的基础上,一定要附件三中明确约定,各种装饰装修及设备的价格标准,避免一旦发生争议,双方互相推诿。另外,即便选择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对装饰装修及设备价值的约定,也是极其重要的处理前提。 3。 质量保证 可以说“装饰装修及设备”作为商品房的附属物,由买受人一并购得,这种“带装修的售房”方式完全区别于买受人委托他人进行装修的行为。前者的装修及设备作为附属物,由出卖人(开发商)承担产品及质量责任,出卖人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后者的装修及设备是在出卖人履行完合同义务后,由其他主体履行的独立的装修义务,其他装修主体承担产品及质量责任,与出卖人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以上两种方式均达到了装修商品房的目的,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主体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完全不同。www.ahhjxzs.com 本产品网址:http://www.vooec.com/cpshow_79696518/ 手机版网址:http://m.vooec.com/product_79696518.html 产品名称:精装修的#新注意事宜需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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