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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横沥到马来西亚空运DHL EMS 联邦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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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12/11 14: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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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86-0769-33629262 |
传 真: |
86-0755-27379113 |
手 机: |
18680404400 |
邮 编: |
523900 |
地 址: |
深圳市宝安兴围创造力科技园303(国税局旁) |
网 址: |
http://mark008.cn.vooec.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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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深圳市米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联 系 人:张先生 先生 业务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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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横沥到马来西亚空运DHL EMS 联邦快递 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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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 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申报人解释、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的,申报人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提供完备材料。 经审核存在申报不规范等原因且不涉嫌伪报瞒报的,海关予以退单。申报人根据退单原因做出修改后,重新申报。 经审核,审单关员认为有必要与申报人或有关部门联系,以了解或确定报关单数据有关内容的,可采用报关单挂起的措施,并向申报人发出“与海关联系”或“待海关通知”的回执或通知。申报人根据回执或通知中的联系电话,及时与审单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有关情况或按审单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资料。4、 申报人递交书面单证 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递交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单)。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延长期限内递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申报人重新申报,如产生滞报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计征。一般情况下,递单需交验的材料:(1) 报关员证(2) 代理报关委托书(自理报关的无需提交)(3) 报关单(4) 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运单等随附单据(5) 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6) 监管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在、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等,进口货物不涉及监管证件的无需提供)(7) 其它有特殊奖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本产品网址:http://www.vooec.com/cpshow_2796483/ 手机版网址:http://m.vooec.com/product_2796483.html 产品名称:东莞横沥到马来西亚空运DHL EMS 联邦快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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