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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监管严格,企业申辩被驳回|中联环保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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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7 14: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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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86-025-81925888 |
传 真: |
86-- |
手 机: |
15312004887 |
邮 编: |
210000 |
地 址: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1号908室 |
网 址: |
http://xixixi123.cn.vooec.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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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中联国际传媒(江苏)有限公司 |
联 系 人:秦老师 女士 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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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监管严格,企业申辩被驳回|中联环保圈 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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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了群众的投诉举报,称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通过私自设置排水管道的方式,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区外侧的河道中。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现确有生产废水通过企业临时设置的排水管道进行直排。
经过询问,执法人员得知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蒸汽加压,蒸汽冷凝后产生的冷凝水被收集至蓄水池。由于蓄水池容积不足10平方米且露天设置,一旦连续生产或降雨,就存在满溢隐患。因此,该企业在蓄水池内安装了提升泵和液位感应器,一旦水位达到警戒线,就打开提升泵,同时通过临时设置的排水管道往厂区外河道直排。 然而,查阅该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表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也就是冷凝水,需要收集后回用于浇筑工段,不得排放。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对正在直排的工业废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COD和总磷浓度接近排放限值,但未超标。同时,经调查还发现该企业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并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由于水样检测结果未超标,企业认为将本应回用的工业废水直排这一行为并无不妥。
然而,市生态环境局~终认定该企业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二十万元,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企业提出了三点陈述申辩意见: 1 检测数据显示直排的工业废水并未超标,因此直排并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 2 既然工业废水不超标,企业就可以自行直排。 3 企业基于工业废水未超标的主观认知,将工业废水直排,不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 那么,该陈述申辩意见是否成立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未超标的工业废水是否真的不会造成环境污染?该企业直接排放的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和总磷浓度分别为90mg/L和0.48mg/L,确实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100mg/L和0.5mg/L的限值,因此可以说没有超过排放标准。但是,它排入的厂区外侧河道属于劣质Ⅳ类地表水,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其COD和总磷浓度应低于30mg/L和0.2mg/L。这就意味着,尽管该企业的工业废水未超标,但其浓度仍然明显高于外侧河道的水质标准,这无疑会导致河道水质受到污染。 其次,未超标的工业废水是否可以随意直接排放?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禁止企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换言之,一个企业能否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遵守了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仅从这两个方面来看,该企业被重罚是合理且合法的。企业有责任遵守环保法规,确保废水排放符合标准,这也提醒了企业都必须依法进行废水排放等环保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来源:中国环境 全域“无废城市”固废资源化利用高峰论坛暨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发展高峰论坛将于2023年11月15-17日在山东济南召开! #环保#土壤修复#固废处置#无废城市#土壤与地下水#固废资源再生利用#中联环保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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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无废城市”固废资源化利用高峰论坛暨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发展高峰论坛将于2023年11月15-17日在山东济南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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