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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舌兰酒进口代理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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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8/19 10: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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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86-021-58681331 |
传 真: |
86-- |
手 机: |
13764570582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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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富特北路353号凯邦大厦8楼 |
网 址: |
http://dingliang29.cn.vooec.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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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上海礼紫进出口有限公司 |
联 系 人:袁海玲 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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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舌兰酒进口
申办《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需具材料: 1、书面申请。 2、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野生动植物允许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文件。出口非CITES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标本以及进出口国家濒管办授权各办事处直接核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范围的一些植物种标本只需提供国家或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 ⑴对于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签订的进出口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⑵对于非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协议。 ⑶属加工贸易性质的,须提供海关手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批准文件。 5、物种成分含量表和说明书。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食品等商品的,须提供所涉商品的成分含量表和外包装说明书。 6、海关证明材料。再出口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经海关签注的原批准进口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口证明书和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除外)的原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7、境外相关证明文件: ⑴进口《公约》规定豁免的《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或地区、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的相关证明文件。 ⑵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豁免情形除外),或再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活体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进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⑶进口《公约》附录II、附录III所列野生动植物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或再出口证明书复印件。某些国家和地区经公约秘书处同意,代之以原产地证书或植物检疫证明书。 ⑷涉及与非《公约》缔约国间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进口、出口或再出口,按《公约》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8、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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