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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货物损坏丢失赔偿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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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1/12 17: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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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86-0531-88888026 |
传 真: |
86-0531-88888036 |
手 机: |
18765806293 |
邮 编: |
250000 |
地 址: |
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开源路中段 |
网 址: |
http://feisite.cn.vooec.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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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济南飞斯特物流有限公司 |
联 系 人:王经理 女士 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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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货物运输中,如果发生货损货差,首先追查责任方,时代理责任还是承运人责任,不论是哪方责任一般均按《华沙公约》条款进行赔偿,也就是按航空总运单、分运单背面条款进行赔偿,一般根据货物计费重量,最高赔偿额为每公斤20美元,其余部分由货主向保险公司提赔(即货物在处运前办理了保险)。
2、进口货物在卸机后,如有残损或短少,民航须在48小时内向飞机承运人提出。
3、外运公司作为货主代理人,应尽力维护货主利益,在与民航交接货物时,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件数短少时,应在接货同时,取得民航货运的商务记录,届时凭此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
4、航空快件的运输与一般货物运输一样也有所赔条款,每个代理的快件运单背面均有说明。如果快件在传递过程中丢失,也要追查在哪个环节上丢失,责任方在哪里。每份国际快件的最高赔偿为100美元。凡是委托外运公司快件代理出口的块件,如有丢失,外运公司一般免费提供一次寄件。
5、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在货物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收货人或有关当事人应于收到货物之日起7天之内提出书面通知。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收货人应于货物收到之日后14天之内提出索赔通知。如在以上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则作为托运人放弃该项索赔。
6、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对托运人提出的书面通知做了修改,由原来的7天该为14天,延迟交货由原来的14天改为21天。诉讼在两年内提起,即从货物到达之日,或从运输终止之日起,过了该期限没有提起诉讼,则作为托运人放弃了该项诉讼权利。 本产品网址:http://www.vooec.com/cpshow_160629244/ 手机版网址:http://m.vooec.com/product_160629244.html 产品名称:空运货物损坏丢失赔偿技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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